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指学校党委、纪委对存在明显问题且尚不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警戒、劝勉,向其郑重地指出问题,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 诫勉谈话对象为学校全体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机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教辅单位主要领导的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负责实施;对其他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或纪委副书记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成都医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用人失察失误;
(六)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谈话人根据情况确定,进行谈话要两人以上,并有专人记录(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装入谈话工作专项档案。
第七条 诫勉谈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纪委根据领导批示或巡视、巡察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谈话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呈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报党委书记审批。
(二)向谈话对象发送《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诫勉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其有关解释、说明和意见。
(四)诫勉对象在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要提出书面改正措施和期限,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八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诫勉期间,诫勉对象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提拔;有突出表现或成绩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诫勉期满后,要书面向执行诫勉的学校纪委报告改正情况报告,学校纪委根据干部个人总结和诫勉期间的现实表现,在认真考察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谈话人、记录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谈话对象;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对象必须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谈话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谈话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