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强化对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责述廉是指学校校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处级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
第三条 述责述廉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公开民主、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述责述廉主要内容
第四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分管部门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的情况。
(三)加强教育监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的情况;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的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个人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
(二)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践行“三严三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带头改进作风的情况。
(三)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四)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规则等情况。
(五)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述责述廉程序
第六条 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责述廉做好准备。
第七条 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责述廉报告。
第八条 进行述责述廉。述责述廉一般每年一次,选取3名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进行。根据工作安排,其他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可与年终述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程序合并进行,在学校OA系统进行公示。
第九条 意见建议及结果反馈。对于述责述廉对象的意见建议、民主测评结果、述责述廉对象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学校纪委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书面反馈述责述廉对象本人。
第十条 督促整改。学校纪委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述责述廉对象在收到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纪委报告整改情况。学校纪委对述责述廉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四章 述责述廉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述责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的述责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述责述廉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