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推进学校二级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巡察工作必须把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被巡察单位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巡察监督的重要任务,以此为抓手,强化责任担当。
第四条 巡察工作要以发现问题为首要任务,深入巡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不严宽松软问题;要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即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力谋私、贪污腐化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的问题。
第二章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建立成都医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察、组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为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副组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学校纪委副书记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巡察工作人员从学校相关部门选调,并适时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人员库。
第七条 巡察工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任务安排,组建巡察组,具体承担相关巡察任务。每个组由3-5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选定并授权。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畅通反映问题渠道,以察促改,以察促建,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三章 巡察工作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纪委指导。
(二)传达学习贯彻中央、中央纪委、四川省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和学校党委、纪委有关巡视和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三)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向上级纪委和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工作部署、任务分工、年度总结及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的拟定、材料准备等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组织对巡察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巡察工作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巡察任务。
(二)对巡察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拟定巡察工作报告,整理巡察反馈和整改意见。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五)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情况,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章 巡察范围与巡察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为: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重点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开展巡察监督。主要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二)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三)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党务、院务公开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的情况。
(六)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信访问题集中、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突出的情况。
(八)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按照年度计划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原则,灵活机动的安排巡察任务。
第十四条 巡察方式及权限: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六)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七)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动员阶段、巡察了解阶段、汇报反馈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按照年度巡察计划或专项巡察任务要求,向学校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情况由巡察工作办公室初步确定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巡察组人员组成,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做好巡察组成员的工作培训和纪律要求工作。向被巡察单位发送通知,告知巡察工作大致安排、相关要求及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动员阶段: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巡察工作事宜。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见面,说明巡察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要求被巡察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巡察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巡察了解阶段: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巡查组对反映巡察对象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九条 汇报反馈: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向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经学校党委批准并由领导小组授权,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一定范围内反馈巡察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组织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方案,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抓好整改;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巡察组将采取回访检查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适时组织巡察工作回访。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分类处置和归口管理原则,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纪检、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巡察工作办公室。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具体事务,不查办案件。对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在掌握材料的同时及时移交学校纪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意见和建议须报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选用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守党的纪律、巡察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党员同志。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各级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对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