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二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促进二级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二级纪委是学校党委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接受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二级纪委负责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在二级党组织的执行情况,协助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二级纪委的设置
第三条 二级纪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覆盖范围与二级党组织一致。二级纪委由二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组织相同。
第四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同期同步进行。
第五条 二级纪委换届时,候选人应报学校纪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同级党委推荐或者学校纪委提名,由学校党委任命。二级纪委书记(纪检小组组长)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均要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六条 二级党委设立二级纪委,二级纪委设纪委委员5—7名(含纪委书记),设二级纪委书记1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设立二级纪检小组,纪检小组设纪检委员3名(含纪检小组组长),设二级纪检小组组长1名。二级纪委书记(纪检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 二级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应推选政治坚定,党性坚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恪尽职守、秉公执纪,法纪观念强,严格自律、公道正派,为民、务实、清廉的同志担当。
第三章 二级纪委的职责
第八条 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二级党组织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校纪委报告。
第九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二级党组织所覆盖单位的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及资金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督促学风、师德师风以及党内教育等专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并向校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第十二条 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并将违纪线索问题移交学校纪委。本单位一般党员的轻微违纪问题,由二级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协助学校纪委开展信访举报线索初查初核工作。协助做好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纪委书记的职责
第十五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执行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二级纪委全面工作。抓好二级纪委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工作,组织落实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及交办的各项任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负责向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决定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指导检查二级党组织覆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代表二级纪委向二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报告工作。指导二级纪委委员工作并及时解决请示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完成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二级纪委的工作机制与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纪委抓二级纪委建设的责任制。实行学校纪委委员对口联系二级纪委,加强对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条 实行建立二级纪委工作例会制度和备案制度。二级纪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决定。每年结合学校党委、学校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二级纪委工作计划,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二级纪委工作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二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实行述职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对二级纪委工作的述职、考核、评估制度,二级纪委每年向学校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先进二级纪委的重要内容。对软弱涣散、监督执纪问责不力的二级纪委在对纪委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二级党组织书记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关心二级纪委干部,加强业务培训,把二级纪委干部纳入学校纪检干部培训范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监督,执纪严明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成都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