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学校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纪委组成人数由上级决定,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工作机关与学校纪检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能。
第六条 学校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作风建设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处理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八)按照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学校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纪委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查研究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
(四)以实名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学校纪委或学校党委提出或反映校内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或参加学校纪委调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
(六)参加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受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委托参加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七)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内监督
第九条 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二)是否履职尽责,担当有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是否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集中制。
(五)是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和纪律审查工作。
(三)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党委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四)做好对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开展对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以及参与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需会上讨论的相关材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学校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如对会议研究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纪委全委会的有关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各纪委委员。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须经过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