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推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成都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学校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纪律、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四)通报和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需要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参加纪委全委会的人员为学校纪委委员。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纪委委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或指定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纪委全委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纪检监察处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学校纪委书记可以提出提交纪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学校纪委其他委员可以向学校纪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检监察处负责收集,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纪委书记审定。列入会议的议题,纪检监察处应通知议题负责人做好汇报准备,重要议题可根据需要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为议事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的议题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五章 议题的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决定方案和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有意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酝酿讨论过程中,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会议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每次纪委全委会后一周内纪检监察处整理并形成《中共成都医学院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制发相关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监察处负责通知相关单位承办并做好督办和检查。纪检监察处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并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后按学校党委决议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