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处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处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成都医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用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认的拟提任处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二、考核方式
由拟提任处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本人申报并自我鉴定、科室(教研室)考核、党支部考核、部门(单位)考核、二级党委(党总支)考核、分管(联系)校领导考核,最后由学校纪委综合出具拟任干部廉政意见。
三、考核内容
(一)自我鉴定: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内容包括: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中央、省委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等方面情况进行。
(二)科室(教研室)考核:由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教研室)填写,内容包括:(1)申报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中央、省委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等方面情况;(2)是否收到申报对象党风廉政情况的反映;(3)是否发现申报对象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4)申报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是否影响其申报的结论性意见。
(三)支部意见:由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填写,内容包括:(1)申报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中央、省委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等方面情况;(2)是否收到申报对象党风廉政情况的反映;(3)是否发现申报对象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4)申报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是否影响其申报的结论性意见。
(四)部门(单位)意见:由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填写,内容包括:(1)申报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中央、省委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等方面情况;(2)是否收到申报对象党风廉政情况的反映;(3)是否发现申报对象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4)申报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是否影响其申报的结论性意见。
(五)二级党委(党总支)意见:由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填写,内容包括:(1)申报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执行中央、省委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等方面情况;(2)是否收到申报对象党风廉政情况的反映;(3)是否发现申报对象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4)申报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是否影响其申报的结论性意见。
(六)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由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填写该同志的廉洁情况是否影响其申报的结论性意见。
(七)学校纪委意见:学校纪委对申报对象的廉洁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四、考核程序
本着对组织、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进行实事求是地填写。
(一)在学校发布拟提任处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名单1日内,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中的基本情况和自我鉴定意见,并报送至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教研室)负责人。
(二)科室(教研室)负责人收到考察对象填写的《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2日内,作出组织鉴定,并报送至所在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三)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在收到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填写的《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2日内,作出组织鉴定,并报送至所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填写的《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2日内,作出组织鉴定,并报送至所在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
(五)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收到部门(单位)填写的《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2日内,作出组织鉴定,并以二级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将填写的《成都医学院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廉洁情况考核表》交至学校纪检监察处。
(六)分管(联系)校领导对考察对象的廉洁情况填写意见。
(七)学校纪委对考察对象的廉洁情况是否影响其提拔使用进行综合鉴定。
五、其他
(一)申报人不是党员考察对象,主要填写非党员身份相关情况,如勤政廉政、守纪自律、执行力等,考核程序与党员考察对象一样。
(二)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