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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4日 作者:    编辑:jjc    点击:[]

第一条  为推动“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学校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追责对象,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防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

问责应当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时间区间相一致。

第四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学校有管理权限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学校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

(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对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没有组织学习、及时传达、严格执行,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当事人主管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监督监管职能,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本部门(单位)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六)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 

(七)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拔干部上发生拉票、贿票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八)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 

(十)对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者导致危害扩大化;

(十一)其他需要实施“一案双查”问题的。

第六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干部职工。

对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警诫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三)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责任程度单一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实施“一案双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学校纪委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收集材料。根据办案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二)审核报批。提出办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三)调查处理。按照审批意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研究给予警诫教育;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研究予以立案调查,按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第八条  对“一案双查”的结果认真进行剖析,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责成发案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纪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缓报、漏报、瞒报、压报;

(二)对获取的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进行擅自处置,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  “一案双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机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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