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三转”,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学校纪委在事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前报告备案制度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及有关规章制度纳入监督的工作(涉秘内容除外)都要接受监督,并按要求提前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二章 报告和备案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招标采购工作。
(二) 招生录取工作。
(三) 选人用人工作。包括校内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教师、行政人员招聘;各类专家评选推荐;职称评审。
(四) 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经费开支和经济活动
等。
第四条 如果已经报告第三条所述内容,报告单位还需按
照下列规定持续报告接受监督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工作事项的形成决议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应当及时报告具体的变化情况和原因。
(二)未能按工作流程的时间节点完成的工作事项,应及时
报告原因及预计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报告和备案的程序
第五条 提前报告和备案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熟悉职权范围内应当接受监督的工作开展前,原则上提前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将完整、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
(二)学校纪委在收到完整、真实、准确的报告资料后,原则上1~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将采取的监督方式方法。
第六条 监督的工作的相关材料上报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 以下为报告事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具体的内容、方案、明细的流程、权利清单(包括涉及的校内外部门、每个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风险的评判、时间安排等。
(二)校内外对开展这项工作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三)工作事项开展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报告。
第八条 以下为备案事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修订的工作流程。
(二) 监督的工作结束后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 报告和备案的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认真梳理应当接受监督的每一项工作,严格执行提前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 要做到一事一报,凡未提前报告和备案的,均视为未纳入接受监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应当报告和备案的工作瞒报、漏报的,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由此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问题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纪检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合力实施。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