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支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李崇禧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崇禧利用职务便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